新车该不该上第三者责任险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15]参见陈春生:《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37页。[19]但是,这种根据授权=(规范)外部法(领域)=法规命令、依据职权(规范)=内部法(领域)=(行政规则)裁量基准的二元思维其实是令人心生疑虑的。
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考虑与事件无关的因素,或以违背授权目的的动机作为考量的基础。谁不信任国家的上述权能或不同意国家的规范权能,就很容易针对国家的规范提出自己的规则或回避国家的规则。(一)位于裁量基准制定者领域的因素裁量基准的效力首先取决于裁量基准的技术性,工具性的前提:即裁量基准应该以令人易懂的方式表达出来,并以合适的方式予以公布。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纵使遵守法律拘束,但是不符合目的而未作成其他更有意义或更理想的决定时,其裁量则属于不当。严重,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0%至15%的,按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0%至15%罚款。
[26]在政治学和法社会学上,对效力这一问题的理论和提纲模型数量众多并且区别巨大。[41]参见蔡震荣:《裁量准则的探讨——评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127号判决》,载《法学讲座》第32期。(2)司法统计数据、工作报告和审判研究成果。
审判管理机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约评查员,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对外公布①,等等。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审判情况应当公开。① 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中的过问一词,是取干预之义,是指权力地位居上者对法官作出的一种指令。对审判运行态势定期分析,能充分肯定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及时发现、解决影响案件质量和效率的问题,加强对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
对已经宣判的,则应侧重于判后答疑,公开案件判决的推理过程。如果审判管理突破法律的规定进行,则不仅会摧毁审案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还会破坏个案裁判的正义甚至带来普遍性的非正义。
对案件证人形成压力而导致未来案件中证人不愿意作证。法院有无公开的民主观念,有无敢于公开的自信,更为重要。过问一词,有了解情况,参与意见。审判管理机构和审判组织的关系应以落实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权为前提。
信息化是提高审判管理效率的有效手段,为审务公开的进一步深化创造了条件。以服务和保障为核心内容,审判管理权须建造有利于审判权行使的工作机制。协调两权之间关系,重点要放在对审判管理权的规制方面,以防止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的过度侵蚀和掠夺。审务公开的直接目的是提升司法公信而非程序公正。
(三)三五改革阶段:审判管理整体提升和审务公开明确推行2008年以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有的案件则比较复杂,如果机械司法可能违背实质正义,社会效果不好。
在美国,公民可以通过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1996 年开始)和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2001年开始),获得法院信息。对审判管理的公开效果,必须能够满足公众知晓法院对审判是如何管理的这一标准。
建立在线服务律师平台,允许律师在线申请立案、联系法官、递交材料、办案进度查询、签收文书和网上信访 不允许当事人网络查询案件流程信息 不允许当事人网络查询案件流程信息排期开庭 公告了开庭时间、地点、审判长和承办法官姓名、案由、案号和当事人姓名(名称) 公告开庭时间、地点(不含刑事案件),但无审案法官和当事人信息 公告开庭时间、地点(不含刑事案件)和一方当事人信息,但无审案法官信息审判管理措施和成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中对管理举措和效果有简略介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2010)》中对管理举措和效果有简略介绍 未公开重大案件审判信息 未公开 未公开 公开多起严重刑事案件的审判情况①诉讼档案 提供查阅诉讼档案网上预约,目前只允许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 不提供查阅诉讼档案网上预约 不提供查阅诉讼档案网上预约(4)其他与审判工作相关的管理活动的公开(见表4)表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众监督机制 公开了院长接待时间及申请程序、举报信件投寄地址和监督电话。历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都有相当多的篇幅分析审判运行的整体态势。凡是对法院、法官有制约力和影响力的各级各类官员,在没有法律和制度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对案件审判提出个人意见的行为,都属于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二是该法对于法院内部权力配置的规定落后于审判管理的改革实践。聘请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和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社团组织的沟通协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都追求公正高效目标,相互联系紧密。
审务公开的核心就是公开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如果法院放弃这个核心,就不能向社会传递审判管理的有关信息,不能满足人民的知情权。院庭长对个案审判的管理属于在落实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职责基础上的指导建议权⑤。
但是,信息化只是推动审务公开的其中一项辅助条件,绝非充分条件。虽同属司法公开,但二者有着明显差异。
另一种观点则直接确认审判管理的行政性质,认为审判管理权是法院自身行使的司法行政管理权③。相对于立法权而言,审判权与行政权同属于执行权,但二者在价值追求上有明显区别。
如果法官的身份信息不能公开,则反而加强法院的神秘感。②这种上下级法院关系模式在目前仍有一定的影响力。将案件运转流程向当事人公开这项内容予以略去,可能是因为少数法院尚未建好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满足当事人查询需求,如将这项内容纳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评比标准,对这些法院不公平。如果将诉讼档案的管理视为与审判工作相关的管理活动,则向社会公开诉讼档案又是审务公开的问题。
审案法院不能局限于审判公开,而应认真分析、梳理舆情信息,引导社会舆论,通过公开来强化法院的公正形象。倒逼人民法院和审案法官公正司法,遏制司法腐败。
按照全面公开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有关审判管理信息就必须不留余地的公开,法院作为公开义务主体没有选择性公开的权力。而且,作为审务公开对象的审判管理,也难从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找到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以复函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执行案件的正卷。这种监督指导基于审级独立的要求,主要限于宏观层面,不包括对个案请示的直接批复。
二是科学构建了全员、全程、全面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而且,虽然法院工作年度报告都会提到上年度审判管理的措施和成效,但这远远不够。英国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自由法》,列举了25 类不予公开的例外信息,其中包括与公共机构实施侦察和诉讼有关的信息和法院档案。2006年的修正内容主要是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对一个组织的神秘感与对这个组织成员的神秘感是联系在一起的。如同政务公开一样,审务公开的深化虽不可逆转,但受制于诸多现实条件,是一个长期推进的过程。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因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须特殊保护的利益,诉讼档案不能向社会公开。审判管理从两个层面展开:(1)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
(一)审判管理与审判权法院审判是多人参与的活动,审判需要管理,以保证司法符合特定的目的。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审务公开 审判管理 全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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